(2016)豫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群显与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群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柏县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德群,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波,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群显,男,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住桐柏县。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桐柏农信联社)与沈群显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群显于2013年4月8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沈群显与桐柏农信联社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桐柏农信联社返还沈群显拍卖款600万元及佣金30万元,利息按月息1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75.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桐柏农信联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农信联社委托代理人苗德群、方波,沈群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拍卖合同纠纷,拍卖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委托人桐柏农信联社、拍卖人河南瀚钰拍卖有限公司、买受人沈群显。沈群显原审只起诉了桐柏农信联社,主张解除沈群显与桐柏农信联社签订的买卖合同,桐柏农信联社返还拍卖款及佣金,原审据此审理并处理法律关系界定不清,遗漏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1192元,退回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玉香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郑 征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