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振明与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明,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678号原告刘振明。被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明与被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相应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已经向原告刘振明送达交费通知书,但原告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相应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牟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