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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陈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陈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2910号原告李小军。委托代理人周美华,淮安市清河区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辉。原告李小军诉被告陈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丁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军诉称:2015年6月份,被告陈辉在陕西省汉中市承包高铁附属工程。被告让原告带10个人去从事高铁护网基础工程作业。原告交给被告押金15000元后,带领10个工人到工地工作,工作不到20天时间,因故发生停工。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20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人工资、押金共35000元,口头承诺年底结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陈辉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李小军,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到李小军班组在陕西汉中市高铁工人工资20000元押金15000元,共计3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陈述,起诉前被告陈辉的女婿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25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可认定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及押金35000元的事实。原告认可被告女婿已经支付了10000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25000元。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偿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5000元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小军欠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陈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丁浩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