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宣告吴某甲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特2号申请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尚礼,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某甲。申请人吴某某宣告被申请人吴某甲失踪一案,申请人称从2013年10月4日之后开始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到被申请人暂住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做走失登记。为代为办理被申请人拆迁安置房屋手续,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2月2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4日,在张家口市日报登报。本院认为,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吴某甲最后居住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故该案本院无管辖权,原告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申请人吴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