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6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瑞与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彭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6343号原告杨瑞,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肖永荣,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博,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杨瑞诉被告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瑞委托代理人肖永荣、被告彭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瑞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现金7000元,2015年9月29日,以转账形式借给被告1万元,均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并承诺会尽快还款。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于2016年6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彭博辩称,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存在疑问,希望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及证据,以期让人信服。二、在金额的确定、双方的关系及证据提供问题上,其存在较大疑问。首先,双方属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关系(以打印部分聊天记录),诉状中提到壹万元归还信用卡这点没有异议,只是需要澄清这个钱是双方共同消费所导致的银行欠款,并且还不止这些。被答辩人无工作,并且抽烟,两个人同居在一起日常的生活开销,大部分是答辩人的工资和信用卡支付的。其次,还有现金七千元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诉状中提及两个人是朋友关系,出于朋友感情的关系才借的钱。当时也没有打借条,请问这是多好的普通朋友关系,过后也没有补欠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还钱的事情,答辩人一直保持的态度是如果被答辩人缺钱,在能力范围内可以帮助,赠与,但绝对不是还钱,双方没有债务关系。在恋爱期间,答辩人给被答辩人买过手机,交过房租,支付宝转过账,给过现金,除现金部分没有证据其他均有。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只是恋爱期间生活的费用,无需责任划分。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9月29日,原告杨瑞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1万元汇款至被告彭博账号为62×××29的银行卡中,对此,原告杨瑞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单一份。原告杨瑞还主张于2015年9月28日借给被告彭博现金7000元整,共计出借给被告彭博1.7万元。款项借出后,原告杨瑞于2015年4月3日、2015年4月7日分别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被告彭博催要借款,被告彭博回复现在没有钱,以后再偿还原告杨瑞。庭审中,被告彭博对于原告杨瑞转账给其的1万元予以认可,但被告彭博认为双方是恋爱关系,该款是用于偿还双方共同消费的信用卡欠款,并提交了相应的信用卡流水和陌陌软件聊天记录截图。对于原告杨瑞现金交付的7000元,被告彭博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银行汇款凭证、聊天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瑞于2015年9月29日通过汇款的方式出借给被告彭博1万元,被告彭博认可汇款的数额,否认款项为借款,认为该款项为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但被告彭博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消费,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借款7000元是2015年9月28日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进行约定,被告应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瑞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杨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46元,被告彭博负担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洋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兰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