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8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崔家庄乡东双城村村民委员会与高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崔家庄乡东双城村村民委员会,高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922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崔家庄乡东双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悦来,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高丰,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崔家庄乡东双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0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遵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巨武(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