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8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朱XX,总经理。被执行人:刘XX,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春凤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寒军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兰雅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宗宸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