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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等与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黄剑成,严群,黄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269号被执行人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黄弢。被执行人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成。被执行人黄剑成、严群、黄弢,地址娄底市娄星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黄剑成、严群、黄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三初字第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黄剑成、严群、黄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黄剑成、严群、黄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湘华工贸有限公司、黄剑成、严群、黄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