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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海燕、吴海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海燕,吴海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特2号申请人吴海燕,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县福路塞维阳光小区*号楼1门***室。委托代理人刘尚礼,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海龙,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人吴海燕宣告被申请人吴海龙失踪一案,申请人称从2013年10月4日之后开始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到被申请人暂住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做走失登记。为代为办理被申请人拆迁安置房屋手续,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2月2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4日,在张家口市日报登报。本院认为,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吴海龙最后居住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故该案本院无管辖权,原告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海燕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申请人吴海燕。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