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江成森与卢桂松、黄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成森,卢桂松,黄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21民初1361号原告江成森,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桂松,居民。被告黄丽蓉,居民。原告江成森诉被告卢桂松、黄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耀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伟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桂松、黄丽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成森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不足,被告卢桂松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15日借到原告3万元、2万元、1万元,共6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收,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三份,证实被告借到原告的款项;3、人员基本信息三份,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卢桂松、黄丽蓉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卢桂松系朋友关系。被告卢桂松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15日分别收到原告3万元、2万元、1万元借款后,分别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5年9月30日、2015年9月9日、2015年9月15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卢桂松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卢桂松、黄丽蓉系夫妻关系,被告卢桂松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的主要焦点为: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应否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卢桂松借到原告6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卢桂松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卢桂松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卢桂松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卢桂松未依约偿还,已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卢桂松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卢桂松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黄丽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被告黄丽蓉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桂松、黄丽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万元、2万元、1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5年10月1日、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江成森。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桂松、黄丽蓉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七月书记员 林钊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