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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丹丹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468号申申请执行人:陈吉伟,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张丹丹,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陈吉伟与被执行人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民一终字第371号案件的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如魁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丛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汝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