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连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连祥,曾用名晋祥,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晋中市榆次区,现住榆次区。1981年因伤害被少管三年;1993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天;1995年因殴打民警被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连祥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连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冯连祥在榆次区南窑街早市,盗窃被害人贾某放在上衣口袋里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后冯连祥将该手机以1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张某1(已治处)。该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6年2月21日16时许,冯连祥在榆次区文化中心附近,盗窃被害人杨某停在得云书店门口的红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后冯连祥将该电动车以21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王某。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440元;被盗电动车价格为5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连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冯连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连祥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冯连祥在榆次区南窑街早市,盗窃被害人贾某放在上衣口袋里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后冯连祥将该手机以1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张某1(已治处)。案发后该被告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6年2月21日16时许,冯连祥在榆次区文化中心附近,盗窃被告人杨某停在得云书店门口的红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后冯连祥将该电动车以21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案发后该被告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440元;被盗电动车价格为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扣押发还清单及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明苹果6已由被害人贾某领取,红色邦德电动自行车已由被害人杨某领取。被盗物品照片,被盗物品为苹果牌iPhone6一部,红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附此电动车保修回执单一张。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字【2016】第1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苹果6手机鉴定价格为:3440元人民币。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字【2016】第1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动车鉴定价格为:500元人民币。本院(2006)榆刑二初字第38号、(2006)榆刑二初字第125号、(2012)榆刑二初字第122号对被告人冯连祥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该1981年因伤害被少管三年;1993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7天;1995年因殴打民警被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冯连祥的户籍证明。证人梁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8日,该朋友李某给该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手机坏了想换手机。该就联系了冯连祥,他说他有一部苹果6。该就告诉李某,问他要不要李某说不要,他说问问他朋友,后来他说他朋友想看看手机。该们约好在榆次颐景酒店西面商铺门口见面,冯连祥给李某的朋友看了手机,对方问多少钱,冯说1500,对方嫌贵,冯问你有多少,对方拿出来1100元好像,最后成交了,对方拿走了那个苹果6手机。7、证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8日晚上该和张某1一起吃饭的时候该见张某1的手机摔坏了,他说想买个手机,但不知道买什么手机好。12月29日他去看手机没有买上。二小给该打电话说他朋友买一部苹果手机,问该要不要,该说该不要,该朋友手机正好坏了,该问一下该朋友要不要。该给张某1打电话问他要不要苹果手机,他说他来榆次看一下手机再说。然后该就把二小的电话给了张某1,让他们联系。该就没有参与。8、证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1日下午5点左右,该在颐景西小区门口门房坐着,看到一个男子推着一辆红色的电动车,他见到该之后问该买不买电动车,该问他多少钱,他说200多,该说要是200多该就要了,那名男子说那就200元吧,该说可以,但是对方又说该再多给他10元打车回家,给他210元,该就给了他210元就把车子推到该所在小区的地下车库里,过了大概一个小时,门房的保安给该打电话让该出一下小区,该出来之后就被派出所的民警带回了派出所。对方卖给该电动车时,没有给该钥匙,他说要是没在身上,就没给该。卖给该电动车的人是该小时候认识的一个人,小名叫“毛货”,大名该不知道叫什么,年纪大约50岁,身高1.65米左右,中等身材,自然短发,榆次本地口音,有一条腿是瘸的,穿的一身黑色的衣服。电动车是邦德牌红色的电动车,有车把套和挡风板,牌子和型号该都没看。9、证人张某1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1015年12月28日晚上,该通过该朋友李某给的联系方式(134××××7522)联系到了那个年龄大的男的和“二小”(梁某)、卖这个手机。最后以11张100元、还有一些零钱,大概7、8元买下了苹果6。在辨认笔录中张某1辨认出介绍其购买手机的“二小”。经核实,“二小”为梁某。张某1辨认出卖给该手机的那个年龄大的男的为被告人冯连祥。10、证人胡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12015年12月28日10时许,梁某在顺城街天河门口将一部他偷的金色苹果6手机给该,让该帮他刷机,正好该儿子的老师拖该帮他刷一下他的苹果IPAD,该就一起拿到该外甥店里,让该外甥张某2刷机。11、证人张某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榆次区使赵村新视明眼镜店,当时该在店里,那家店是该经营的,主要卖眼镜和修手机,该二舅给该打电话说让该帮他刷一下手机,该说行,他一会就过来了,拿着一个苹果IPAD和一个苹果6手机,他说都要刷了,该就问他这两个机子从哪来的了,他说苹果IPAD是他一个朋友托他帮刷机的,该就没细问然后先帮他刷了苹果IPAD,然后又帮他刷了苹果6手机,手机刷完以后要重新设置系统,当时激活系统需要手机卡,正好该的手机卡是小卡,该就用该的手机卡帮忙把那台苹果6手机设置了系统,本来该也没多想,一直到今天下午有警察到该店里找该询问该就来了。12、被害人贾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2月27日,被害人在榆次区八一饭店早市丢失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价值4620元。13、被害人杨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2月21日,被害人在榆次区得云书店门口丢失红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14、被告人冯连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5年12月27日上午11点多,该在南窑街早市从一个女人的上衣口袋偷到金色苹果6手机。梁某给该介绍了买家,在颐景酒店西面以1110元的价格卖出;赃款已经购买毒品和吃饭花完了。该承认还偷过其他物品,但已经记不清了。2016年2月21日下午该在文化中心附近,从建行门口一辆三轮车上拿走一个扳手,将得云书店门口一辆电动车后轮锁子撬开推走,经过颐景酒店时碰到“三牛”,以二百一十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售出。随后其在顺城街建设银行附近被巡警抓获,扭送至西南街派出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连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连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连祥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连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的计算,本院另行裁定。)(本判决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冯连祥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一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贾军涛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周俊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