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贵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贵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6)黔0321民初3997号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214812856。被告:吴贵洪,女性,汉族,1969年0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南白社区三小区,居民身份证5221211969********。。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贵洪、第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法院)已于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或者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97.24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任加凤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印戳)书记员刘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