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更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泓键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泓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3392号罪犯赵泓键,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四龙乡柏林子村*组*号,现在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泓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成少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听管服教,接受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习艺劳动任务,累计获得标准考核分113分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经审查后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泓键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服从干警管理和教育,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钻研文化技术知识;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并在改造中表现突出,减刑后又获得标准考核分11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泓键在犯罪时未成年,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泓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祝颖哲代理审判员 赫耀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云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