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招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招远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加胜人民陪审员  纪凤旭人民陪审员  郑义亭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