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招远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加胜人民陪审员 纪凤旭人民陪审员 郑义亭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