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艳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艳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759号原告佛山市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1380753C。法定代表人TANMINGCHIAN(陈明璨)。被告杨艳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48。原告佛山市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告佛山市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在接到该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且原告于2016年5月6日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缴费用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春桂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萧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