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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赵昌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赵昌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张海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昌渠,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龙泉支行”)与被告赵昌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龙泉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1.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041.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兰莉萍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礼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