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153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晓雄与奚立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雄,奚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53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曹晓雄,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奚立俊,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的(2016)皖012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