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梁勋艺与廖河、黄敏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勋艺,廖河,黄敏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梁勋艺,居民。委托代理人龚泳文,平南鼎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廖河,居民。被执行人黄敏婷,居民。申请执行人梁勋艺与被执行人廖河、黄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勋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桂R×××××号小型汽车属被执行人黄敏婷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二、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陈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款0000收入被执行人李艳英外出打工,书记员黄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