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王常宽、林春杰、长春常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王常宽,林春杰,长春常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马振地。被执行人:王常宽,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林春杰,女,汉族,1983年3月2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长春常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常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常宽、林春杰、长春常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5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吕 昆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