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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淅川县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超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淅川县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超,郭鸿,黄志题,何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毛堂乡店子街村。法定代表人:王遂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天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鸿,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题,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淅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江,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淅川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淅川县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园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超、郭鸿、黄志题、何江(以下简称刘超等四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刘超等四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绿园公司履行2015年4月16日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或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共计3001万元。原审期间变更诉讼请求绿园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绿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绿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亚、潘天福,被上诉人刘超等四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刘超等四人主张确认在绿园公司100%的股权,绿园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认股权需向股东提出,原审刘超等四人仅起诉了绿园公司。关于过户,绿园公司的股权在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部分已出质,处分该部分股权涉及第三方质权人的利益。原审未追加股东,亦未通知质权人参加诉讼,而迳行判决将绿园公司100%股权过户给刘超等四人程序违法,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退回淅川县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玉香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关晓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