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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周桂芝与秦会云、杨娟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会云,周桂芝,杨娟,杨霞,杨凯琴,杨华,杨平,陈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2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会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凯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亮。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桂芝。再审申请人秦会云因与被申请人杨娟、杨华、杨平、杨霞、杨凯琴、陈亮、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桂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会云申请再审称:1.根据江苏省沭阳县本地惯例,亲人去世,办理丧事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近亲属共同承担。杨娟、杨华、杨平、杨霞、杨凯琴、陈亮均知晓也同意秦会云委托周桂芝操办丧事,杨娟、杨华、杨平、杨霞、杨凯琴、陈亮均是受益人,因此,杨娟、杨华、杨平、杨霞、杨凯琴、陈亮与秦会云均是委托人。二审判决认为杨雨田的丧事由秦会云一人委托周桂芝操办,支出的餐饮费用应当由秦会云一人承担,明显缺乏证据。2.就杨雨田丧事中产生的烟酒费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0808号民事判决认为秦会云作为代表人委托周桂芝操办,烟酒费3590元应由秦会云与杨娟、杨华、杨平、杨霞、杨凯琴、陈亮共同向周桂枝支付。本案所涉餐费也是在处理杨雨田丧事中产生,二审判决却认定杨雨田的丧事由秦会云一人委托周桂芝操办,由秦会云支付周桂枝垫付的杨雨田丧事期间餐费。两个案件的判决认定截然相反,法律适用严重不统一。秦会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杨雨田去世后,秦会云与杨雨田子女因杨雨田治疗费分担、抚恤金分配以及丧事处理等事宜发生矛盾,曾报警处理。周桂芝受秦会云委托参与处理杨雨田丧事,知晓秦会云与杨雨田子女间的矛盾。周桂芝称,秦会云曾与杨雨田子女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杨雨田丧事中的支出均由秦会云负担。因此,周桂芝系受秦会云个人委托处理杨雨田丧事事宜,周桂芝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垫付的费用,可以向秦会云而非杨雨田子女追偿,二审判令秦会云支付周桂芝垫付的餐费,并无不当。杨雨田丧事中产生的烟酒费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0808号民事判决,判令由秦会云及杨娟、杨华、杨平、杨霞、杨凯琴、陈亮、陈杨共同向周桂枝支付3590元烟酒费用,不未涉及杨雨田丧事中产生的餐费,该案判决不足以推翻本案认定的事实,故秦会云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秦会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会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