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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3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长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宇泰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长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宇泰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0302民初737号原告宝鸡市长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恩平,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宝鸡市宇泰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玉,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长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宇泰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长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宝鸡市长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宝鸡市长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文博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巩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