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民初420号原告王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xx,系鹤岗市工农区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男,汉族。原告王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晶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不和,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半夜回家,有时夜不归宿,更有时经常半夜接到女人发来的暧昧短信,导致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欺骗原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父亲借款14万元至今未还,后期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并吸毒,为了家庭,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称“与第三者断,毒不吸了”,原告相信被告的谎言。在2014年12月中下旬,被告患病时再次向原告保证恶习改掉,今后保证好好过日子,原告再次原谅了被告,但被告病好后,原告发现了被告有网络赌博的恶习并撒谎,多次保证以后不玩不赌,原告再次发现被告说谎,有时有女人信息,并多次抵押衣服、平板电脑、电话,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现要求:1、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没有债务了,债务已经全部还清了,我有过吸毒,但只有一次在2016年3月,现在我已经戒了,2011年至2013年有过工作上的正常短信,是原告误会了,有过网络赌博,从2016年开始的,以前没有,现在也都没有了,我已经改了,其他都不属实。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王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1份、社区介绍信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3月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从2011年至今居住在工农区。被告王x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王x对证据一无异议,故予以采信。证据二、保证书2份、离婚协议书2份,证实被告承认与她人有暧昧关系,承认自己有过错,希望原告原谅。被告王x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也没有异议,但都是2011年发生的事,后来我都改正了。本院认为,被告王x对证据二无异议,故予以采信。证据三、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证实被告吸毒并没有改正,被告从原告处用原告的名字公积金贷款,贷款的资金由被告占有。聊天时间为2016年4月至今。被告王x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但是都是2011年的事情。本院认为,被告王x对证据三无异议,故予以采信。证据四、2016年1月30日、2月3日被告亲笔书写的日记,证实被告背着原告把原告的貂皮抵押出去了,抵押的钱用于被告个人使用了,被告有外遇和不良嗜好,被告还有外债。被告王x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是我亲笔写的,但是都是以前的事。本院认为,被告王x对证据四无异议,故予以采信。被告王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院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王xx与被告王军于2011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曾有过错及不良嗜好,但现在已全部改正。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与被告王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