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719闻万如与岳后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万如,岳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闻万如,男,195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冯婷,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后彬,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闻万如与岳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岳后彬归还申请执行人闻万如货款507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1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76元,由申请执行人闻万如负担41元,被执行人岳后彬负担1635元。因被执行人岳后彬未按时履行,闻万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9446.25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控手段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9446.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