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玲枝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四标项目部、陈立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玲枝,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四标项目部,陈立茂,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师根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1民初358号原告肖玲枝(又名肖灵枝),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旭升,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四标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山河路万豪商务会馆。代表人叶继华,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官颖,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廖信钱,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乐县,公司职工。被告陈立茂,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268N。法定代表人林文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旭梅,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官颖,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司职工。被告师根珍,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肖玲枝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四标项目部(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陈立茂、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十六局)、师根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玲枝的委托代理人马旭升,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四标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官颖、廖信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旭梅、官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立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根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玲枝诉称,2013年9月22日,陈立茂承包了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四标的砌石施工工程,陈立茂、师根珍雇佣肖玲枝在工地上从事砌石等工作,经结算,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陈立茂、水利水电十六局、师根珍欠肖玲枝工资9920元,师根珍于2015年10月5日给肖玲枝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后经肖玲枝催要,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陈立茂、水利水电十六局、师根珍拒不支付。请求判令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陈立茂、水利水电十六局、师根珍立即支付肖玲枝工资99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辩称,1、肖玲枝提供的欠条中的债权人与肖玲枝不符,肖玲枝不是适格的原告,无权就所谓的债权债务主张权利。根据肖玲枝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肖玲枝的债权是否存在,且也无法确认该债权的真实性及该债权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故肖玲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肖玲枝是师根珍雇佣的,即使肖玲枝的债权是真实的,也应当直接向师根珍主张债权,与水利水电十六局无关;3、2015年2月15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已经与陈立茂进行了竣工结算,水利水电十六局向陈立茂超额支付了工程款;4、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只是临时机构,不具备主体资格。水利水电十六局辩称,1、肖玲枝提供的欠条中的债权人与肖玲枝不符,肖玲枝不是适格的原告,无权就所谓的债权债务主张权利。根据肖玲枝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肖玲枝的债权是否存在,且也无法确认该债权的真实性及该债权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故肖玲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肖玲枝是师根珍雇佣的,即使肖玲枝的债权是真实的,也应当直接向师根珍主张债权,与水利水电十六局无关;3、2015年2月15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已经与陈立茂进行了竣工结算,水利水电十六局向陈立茂超额支付了工程款。陈立茂、师根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肖玲枝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师根珍出具的欠条一份,以此证明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陈立茂、水利水电十六局、师根珍欠肖玲枝工资款的事实。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一份,以此证明陈立茂负责南水北调宝郏四标砌石工程施工;2、《竣工结算单》一份,以此证明经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与陈立茂确认,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应付陈立茂竣工结算款为1521691元;3、付款授权委托书、建行电汇凭证、农业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劳务公司劳务费支付明细表各一份,以此证明一是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根据陈立茂指示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公司;二是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支付给陈立茂结算款1670206.08元,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已向陈立茂结清工程款,并且超额支付的事实。陈立茂、师根珍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对肖玲枝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欠条上的原告不是肖玲枝,师根珍无法联系到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该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无法确认,同时也无法证明该债权债务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肖玲枝对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提交的1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造成农民工无法得到劳动报酬;对2号、3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肖玲枝给水利水电十六局、陈立茂、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师根珍干的活,水利水电十六局是否对陈立茂结算完毕肖玲枝并不知情,肖玲枝未得到该得的工资款,且肖玲枝对该证据并不知情。本院经审查认为,肖玲枝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因师根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该欠条的认可,该证据可以证明肖玲枝在南水北调宝郏四标干活,师根珍欠肖玲枝9920元款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向本院提交的1号证据,可以证明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与陈立茂签订内部劳务承包经营责任书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向本院提交的2号、3号证据可以证明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与陈立茂付款及结算的情况,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9月22日,陈立茂与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签订内部劳务承包经营责任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四标项目部、乙方:陈立茂渠道砌石施工架子队……一、工程内容以甲方现场指定的砌石施工内容为准二、负责人架子队负责人陈立茂,身份证号码:,负责人对所承包项目负全面责任,期间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均有其承担。三、承包的工程内容3.1承包主要内容南水北调宝郏四标砌石工程……四、综合单价干砌石131.4元/㎡,浆砌石137.11元/㎡,排水沟预制块砌筑20元/㎡……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2.13乙方的负责人须常驻工地或委托工地全权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结算、民工管理等职责,负责人离开工地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单位请假,经甲方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2.15为保障农民工利益,乙方在进场后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员工花名册及工资标准,并提交身份证明在甲方处报备。乙方负责人须每日将工人考勤记录报与甲方指定的施工员核对。甲方将在每期进度款结算时按照乙方提供的工资标准及甲乙双方共同核对的考勤记录直接向乙方雇佣的工人发放工资。如乙方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足以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将从乙方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支出发放。如工资保证金仍不足以发放农民工工资,乙方承诺用自有资金足额补齐发放农民工工资。若累计两个月乙方工程进度款不足以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八、承包期限暂定施工期为合同签订后叁个月,如有延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顺延工期……十一、工程计量及支付……11.1.1乙方和甲方的进度计量与甲方和业主的进度计量同步,即每期进度计量甲方将根据与业主的计量工程量与乙方进行计量结算……11.3每月按实际施工进度结算,乙方需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等额劳务费结算发票……甲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四标项目部项目经理:叶继华日期:2013年9月22日乙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四标项目部渠道砌石施工架子队现场负责人:陈立茂日期:2013年9月22日”。2013年10月17日,陈立茂向水利水电十六局出具付款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将南水北调宝郏四标渠道砌石工程的结算款转至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立茂施工期间,将一部分劳务承包给师根珍,肖玲枝在师根珍班组干活。2013年11月4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120000元;2013年12月27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100000元;2014年1月17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637644.62元;2014年1月20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84994.76元;2014年1月23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204862.57元;2014年6月9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200000元;2014年7月16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分两次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100000元及150000元;2014年8月7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150000元;2014年11月7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1102825.2元;2015年2月16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446453元;2015年3月25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向厦门兴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款53196.5元。工程结束后,经核算,师根珍于2015年10月5日为肖玲枝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肖灵枝工资玖仟玖佰贰拾元(9920元)欠款人:师根珍2015.105号”。因以上款项至今未付,引起诉讼。另查明,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系水利水电十六局设立的临时机构;陈立茂施工期间,未向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提交详细的员工花名册及工资标准。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肖玲枝在师根珍承包的南水北调宝郏四标干活,师根珍未全额向肖玲枝支付工资款,有师根珍为肖玲枝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款项至今未付,侵害了肖玲枝的合法权益,师根珍应当承担向肖玲枝支付欠付工资款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通过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与陈立茂签订内部劳务承包经营责任书可以说明陈立茂系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的内部人员,且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陈立茂不是其内部职工,故陈立茂与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之间的约定仅是其内部的约定,对外无约束力,陈立茂对外行使的行为应视为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的行为;因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系水利水电十六局设立的临时机构,依法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最终的责任应由水利水电十六局承担,故对于肖玲枝要求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与陈立茂签订的内部劳务承包经营责任书中明确约定:“为保障农民工利益,乙方在进场后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员工花名册及工资标准,并提交身份证明在甲方处报备。乙方负责人须每日将工人考勤记录报与甲方指定的施工员核对。甲方将在每期进度款结算时按照乙方提供的工资标准及甲乙双方共同核对的考勤记录直接向乙方雇佣的工人发放工资。如乙方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足以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将从乙方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支出发放。如工资保证金仍不足以发放农民工工资,乙方承诺用自有资金足额补齐发放农民工工资。若累计两个月乙方工程进度款不足以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陈立茂与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均未按照该条约定执行,陈立茂与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对肖玲枝无法取得工资款有直接的责任。此外,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2015年2月15日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与陈立茂结算时工程应付款为1521691元,且根据交易习惯与常识,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不可能超额向陈立茂支付工程款,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立茂所干工程的总价款为1521691元,故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称其已经向陈立茂超额支付工程款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水利水电十六局南水北调宝郏第四标项目部、水利水电十六局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陈立茂已向师根珍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故水利水电十六局、陈立茂应在欠付师根珍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师根珍欠付肖玲枝的9920元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肖玲枝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陈立茂、师根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师根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肖玲枝支付欠款9920元;二、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陈立茂在欠付师根珍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肖玲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师根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烨晗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松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