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许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曾用名许红彬,系汾西矿务局柳湾煤矿洗煤一厂职工,住山西省孝义市,现住榆次区。于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22时10分许,李某驾驶晋A×××××号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迎宾西路银海心悦西侧左转弯掉头往南时,与由西往东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晋K×××××福田五星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从送检许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212.06mg/100ml。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选择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22时10分许,李某驾驶晋A×××××号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迎宾西路银海心悦西侧左转弯掉头往南时,与由西往东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晋K×××××福田五星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从送检许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212.06mg/100ml。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2015]司检字第S15051号检验报告,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晋公交鉴通字【2015】第S1505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许某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06mg/100ml。2、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5年4月29日22时10分许,李某驾驶晋A×××××号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迎宾西路银海心悦西侧左转弯掉头往南时,与由西往东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注销状态)驾驶晋K×××××福田五星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从送检许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212.06mg/100ml。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3、李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晋A×××××号、晋K×××××号机动车查询信息。4、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保险单一份,证明2015年4月29日22时10分许,李某驾驶晋A×××××号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迎宾西路银海心悦西侧左转弯掉头往南时,与由西往东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注销状态)驾驶晋K×××××福田五星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5、榆次区人民医院出具的许某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晋K×××××福田五星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6、被告人许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证明许红彬,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柳湾煤矿,初次领驾驶证日期为1997年3月27日,准驾车型A2,当前状态注销。7、被害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9日晚22时左右,该驾驶晋A×××××奥迪轿车由东往西在迎宾西街找饭店吃饭,过了银海心悦发现没有,就掉头往回走,车头刚过中心线,与一辆由西往东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该下车看到骑摩托车的人倒在地上,闻到他有酒味,该就打120、110报警,抢救伤者。8、被告人许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陈述材料,证明2015年4月2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晋K×××××福田五星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李某驾驶晋A×××××号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迎宾西路银海心悦西侧左转弯掉头往南时,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从送检许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212.06mg/100ml。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在案发时系无证驾驶且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12.06mg/100ml,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的计算,本院另行裁定。)(本判决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贾军涛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