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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庭秀与王林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庭秀,王林秀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庭秀,男,1946年1月26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尹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梅凤,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尹村人。(系上诉人王庭秀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秀,男,1948年3月1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尹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利彩,女,1956年10月17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尹村村民。(系王林秀之妻)上诉人王庭秀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庭(2015)忻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王庭秀。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田青苗审判员  梁晓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