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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亚按与邓桂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按,邓桂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485号原告人王亚按,农民。被告邓桂阳,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按诉被告邓桂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按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按以被告损坏的玉米未经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属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亚按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廖厚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倚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