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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家书受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11号被执行人:李家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裁定书,于2016年0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家书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