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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有鹏、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有鹏,李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456号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冯晓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晶晶,该公司员工。被告夏有鹏,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丹,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有鹏、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夏有鹏、李丹的准确送达地址,造成无法对本案进行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