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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艳华、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艳华,马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994号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北部新城4号5号路交叉路口信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14812856。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磊,该行职工。被告:代艳华,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马明,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代艳华、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加凤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