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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滕寿国与被告宫江河、王亿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寿国,宫江河,王亿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402号原告滕寿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英,系五大连池市双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江河,男,汉族。被告王亿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寿国与被告宫江河、王亿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滕寿国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滕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由原告滕寿国负担。审判员  陈真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