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朱莉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朱莉。被执行人:XX,六安市干警。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405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