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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朱莉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朱莉。被执行人:XX,六安市干警。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405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