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国鹏与张兆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鹏,张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鹏,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兆宏,男,1994年4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国鹏与张兆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云232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兆宏应赔付申请执行人王国鹏车辆维修费40090元、诉讼费50元,共计401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朝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