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晶晶与古东振、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晶晶,古东振,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676号原告赵晶晶。法定代理人赵丙营。法定代理人常红丽。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东振。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工商联大厦C座6层。代表人郑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晶晶与被告古东振、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晶晶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晶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立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