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长录与刘士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录,刘士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5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长录,现住绥滨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现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委托代理人:赵强,现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士祥,现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段恩利。上诉人赵长录与被上诉人刘士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长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赵强、被上诉人刘士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恩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丛开敏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