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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州信展贸易有限公司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州信展贸易有限公司,青州青禾园艺有限公司,陈春光,牟同学,王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00-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3999号。被执行人青州信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稷山路599号。被执行人青州青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东辛村。被执行人陈春光,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牟同学,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芳,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钟景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