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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丁玉根与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丁玉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郑洪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根。委托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玉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泗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凤凰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凤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保华代理审判员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袁海燕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