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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方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方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02民初929号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方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欧卫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利霞,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方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欧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方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系拥有合法物业服务资质(三级)的物业服务公司,2012年1月13日,原告与集宁区某某景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集宁区某某景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集宁区某某景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具体委托服务事项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供用绿地及附属配套建筑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此外还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每月每平米0.45元;非住宅:每月每平米0.85元)等合同内容。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被告的房屋位于集宁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房间,物业使用面积为99.41米。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享受到了原告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而被告从2013年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达两年半之久,至今总欠费1417元。被告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同时由于集宁区某某景园业主委员会在2014年6月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用房收回,导致原告无法办公,加之众多的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双方合同中断。被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工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纳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1417元。被告王利霞未作答辩。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证明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被告王利霞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月起,原告对被告居住的某某景园小区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按《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原告与某某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按服务费用实际以每月每平米0.45元收取物业费。被告住房面积99.41平米,从2012年1至2014年6月被告共欠物业管理费某某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1417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与某某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具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在原告根据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4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反证,应当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利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方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一千四百一十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