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357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赵良,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陆善银、被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经被告二哥提媒,继而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投,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不但经常辱骂原告及父母,而且把原告家中的空调、电视、洗衣机等物品擅自拉走,虽经原告多次好言相劝不改,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内容不实,被告并没有辱骂原告及其父母,相反,被告独自抚养幼子,原告不支付被告和幼子的抚养费,并隐瞒转移其工资收入。如果离婚,原告应将工资收入公开,少分或者不分,对于被告独自抚养幼子期间所欠债务及租房费用,原告应全额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李某甲坚持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李某甲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被告周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名子女,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并对家庭担负起责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对婚姻关系双方均应慎重对待,采取妥善的方法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安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