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五川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方庄一碗居餐饮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五川工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一碗居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096号原告北京五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小区芳城园一区14号楼首层20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川,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方庄一碗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蒲路22号人防。法定代表人王薇,经理。委托代理人邬智敏,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五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川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庄一碗居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碗居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委托代理人张子川,被告一碗居公司委托代理人邬智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五川公司诉称:2011年6月16日原告和被告为经营北京市方庄一碗居老北京炸酱面馆签订《联合经营协议》。联合经营期限为4年,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至2015年5月31日终止。联合经营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联合经营协议》,被告也未按原《联合经营协议》规定的内容向原告支付联合经营收益。由于《联合经营协议》于2015年5月31日已经终止,从2015年6月1日开始,被告已无权使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蒲路22号楼(地下一层)房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搬离,但是被告仍拒不腾退。为避免原告合法权利受到进一步侵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蒲路22号地下一层人防工程。2、判令被告赔偿拒不腾退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0000元及被告腾退之日前的煤水电等费用40000元。被告一碗居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诉争房屋产权人,原告依据2015年6月25日与案外人北京横蒲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人防工程使用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案外人不是该房屋产权人,据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权对诉争房屋处分。综上,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五川公司(甲方)与一碗居公司(乙方)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22号开设北京市方庄一碗居老北京炸酱面餐厅,经营期限为肆年,自2011年6月1日始,至2015年5月31日止。关于合作方式,甲方提供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22号的房屋,作为双方联合经营的场所之用,并收取房屋使用金。乙方负责独立经营管理餐厅的所有事宜,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关于房屋使用金,每年的第一个月初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年的房屋使用金,计人民币陆拾伍万元。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未再签订新的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了30万元。2015年6月25日,北京横蒲物业管理中心(甲方)与五川公司(乙方)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蒲路22号楼人防工程(使用面积800平方米)继续租给乙方作为餐饮用途使用。双方约定首次租期为两年半,即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关于使用费,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按使用面积计算,现每平米每天租金0.8元,扣除乙方已缴纳半年原人防管理费,双方约定首次半年租金为92800元;第二次2016年1月1日,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计人民币233600元……。五川公司分别提交发票和收据一张,证明首次半年租金和第二次的租金已全额缴纳。2011年8月29日,中共丰台区委办公室、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丰台区公用人防工程分类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明确:经营类工程的管理单位为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简称房管中心)。房管中心作为公用人防工程经营管理的主体,按照区政府赋予的职责,承担经营类工程开发利用的民事责任。2012年1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甲方)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乙方)签订《人防工程移交协议书》,甲方将232处人防工程移交乙方管理,乙方作为公用人防工程经营管理的主体。2016年4月27日,本院前往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房管中心)调查核实,涉案人防工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蒲路22号楼人防工程,使用面积800平方米,包含在上述232处移交的人防工程内。区房管中心和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东铁匠营分中心(以下简称东铁匠营分中心)是两个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行政上隶属关系,涉案人防工程现交由东铁匠营分中心经营管理。2002年,丰台区房地局东铁营房管所改名为东铁匠营分中心,改名之后,丰台区房地局东铁营房管所和北京横蒲物业管理中心的隶属关系延续了下来。上述事实,有联合经营协议、人防工程使用协议书、丰台区公用人防工程分类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移交协议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发票、收据、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权利人要求排除妨害,应当满足其对标的物享有物权,并存在侵权人妨害物权实现的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区房管中心系本案诉争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对诉争人防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北京横蒲物业管理中心作为隶属单位,代表管理单位对外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并收取费用。五川公司现依据其与北京横蒲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取得诉争人防工程的合法使用权,而一碗居公司占用诉争人防工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五川公司要求一碗居公司腾退人防工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争人防工程的位置,本院将依据向管理单位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确定,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蒲路22号楼人防工程。关于损失部分,在联合经营协议早已到期的情况下,一碗居公司继续占用诉争人防工程,对五川公司的合法使用权造成妨害,应当参照联合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标准向五川公司支付房屋使用金。具体数额,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扣除被告支付的30万元,原告主张数额在其损失的合理范围内,本院不持异议。煤水电等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方庄一碗居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蒲路22号楼人防工程腾退给北京五川工贸有限公司。二、北京方庄一碗居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五川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使用金六万元。三、驳回北京五川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五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北京方庄一碗居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靖文人民陪审员 任桂珍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云张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