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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张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