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张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