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0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华昌机电制造厂与青州市龙辉机械配件厂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华昌机电制造厂,青州市龙辉机械配件厂,季登龙,赵振芝,季强龙,王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014-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华昌机电制造厂,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乡夏庄村。被执行人青州市龙辉机械配件厂,住所地青州市东夏镇榆林马村。被执行人季登龙,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振芝,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季强龙,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雪华,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法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