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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引华与郭继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潘引华,女,汉族,1963年1月2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郭继平,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继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引华于2016年2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XXXXXXX元,利息,诉讼费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