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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国忠与宋进行、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忠,宋进行,陈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民初665号原告黄国忠,男,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进行,男,1980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陈红霞,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黄国忠与被告宋进行、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X独任审理.经原告黄国忠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宋进行、陈红霞的房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查封措施,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采取了诉讼保全冻结措施,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忠的委托代理人廖建国到庭参加32了诉讼,被告宋进行、陈红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忠诉称:被告宋进行与被告陈红霞于200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从事家庭生产经营,主要是加工电线等产品。2014年4月25日,二被告因家庭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按照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每月到期支付2000元整,本金随时需要随时归还。因原告装修房子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不履行承诺并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2015年被告给了一部分现金和物资后还欠利息壹万元。2016年元月到现在利息约捌仟元(元月至4月3日)未还。现在本金和利息合计壹拾壹万捌仟元整。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本金拾万元整,利息壹万捌仟元,合计壹拾捌仟元整,以后所发生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原告黄国忠为证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宋进行于2014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每月按2分计息,并出具借条一份。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宋进行,陈红霞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6月19日在老河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此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予以偿还。证据三、被告支付利息情况及银行清单。证明:被告截止2015年12月26日还利息28000元,尚欠12000元,减免部分利息,下欠10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后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宋进行、陈红霞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出任何答辩、未举出任何证据,也未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对此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宋进行因家庭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黄国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黄国忠在农业银行老河口支行的银行卡转账给被告宋进行,黄国忠的卡号为6228XXX8259XXXXXX。宋进行当日向黄国忠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国忠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每月按2分计息,到期支付2000元整。本金随时需要随时归还。手机1359749****,身份证411XXX1980082****X。借款人:宋进行2014年4月25日”。被告宋进行通过转账方式于2014年5月26日、6月26日、7月25日、8月28日、9月29日、10月25日、12月25日每次支付原告黄国忠利息2000元,宋进行还通过转账方式于2015年2月10日支付利息5000元、2015年4月26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利息1000元。2015年4月26日以后宋进行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2000元,以物抵债方式支付利息6000元。截至2016年12月25日宋进行已还利息28000元,宋进行应还利息40000元,欠原告黄国忠利息12000元、本金100000元。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5年所欠的利息10000元及2016年1月至4月所欠的利息8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另查明:被告宋进行、陈红霞200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宋进行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该民间借贷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宋进行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有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并不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对双方约定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5年12月25日宋进行已还原告黄国忠利息28000元,宋进行应还利息40000元,欠原告黄国忠利息12000元,但是黄国忠仅起诉了10000元,少起诉的2000元利息,黄国忠自愿放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宋进行与原告黄国忠之间的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红霞也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进行、陈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国忠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118000元(利息暂时计算到2016年4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直至付清为止);被告宋进行、陈红霞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诉讼保全费111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宋进行、陈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