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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显德与赵正月花、晁召儿、晁香香及晁长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显德,赵正月花,晁召儿,晁香香,晁长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显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正月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召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香香。原审第三人晁长顺。上诉人李显德与被上诉人赵正月花、晁召儿、晁香香及第三人晁长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显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花,被上诉人赵正月花、晁召儿、晁香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晁长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李显德。审判长  张卓鹏审判员  王淑君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金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