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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任家余与童友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家余,童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任家余,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童友文,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友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