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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陈德敏、张旭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德敏,张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敏,女,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旭(又名张桃果),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德敏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德会,女,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琴,女,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德凤,女,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朝义,男,1949年2月15日生,穿青人,退休干部,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珍秀,女,193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人陈德敏、张旭因与被申请人陈德会、陈琴、陈德凤、彭朝义、李珍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德敏、张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勇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李亚卿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