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吴其梅诉穆瑞龙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0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穆X、北京XX昌平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X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宠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